《学报论文版权转让合同》样本及其说明

日期:2002年06月12日 来源: 浏览量:2699

对《学报论文版权转让合同》的说明 该合同是在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的提议下,由版权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 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包括期刊在内的版权贸易会更加活跃,期刊界应该了解有关的游戏规则和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和作者签订论文版权转让合同,既是和国际接轨的惯常做法,也是能真正保护期刊社(和作者)合法权益、最终能对期刊作品的著作权实行集体管理的必经之途。 拟订本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尤其是后者中的第二十五条--允许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 对"著作权转让"的解释: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将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行为。"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作者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偿地全部转移给他人使用。部分转让,是作者只将以一种或几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转让是主体的变更,著作权一经转让后,作者自己就没有权利了。许可使用则是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权利还在作者手上。"(引自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著作权法主要制订者之一]主编的《著作权实用大全》第105、148页。) 该合同是在国家有关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结合高校学报具体情况拟订。考虑到学报编辑部和作者目前的状况,合同条款的制订力求严谨、明确但不细琐,够用即可;个别地方作了"多余的说明"(如第5条的前半部分)。未及事宜举不胜举,只得留待合同的第11条解决。 该合同仅供各学报编辑部参考,没有任何强制性或约束力。有些条文是机动的(如第6条,若编辑部只和已被接收稿件作者签合同,则该款可以不要);有很多方编辑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删去不必要的内容(如第7、8条中的多项规定);有____的地方更是需要编辑部自己来确定,无法给出统一的规定(只建议第4条中的"转让期限"不要短于10年)。另外,各编辑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删、改合同条款,但是注意不要违背《合同法》及《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各编辑部在试用该合同期间,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反映到研究会版权工作委员会。 希望通过大家的通力合作,使《学报论文转让合同》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 秘书处 200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