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授权”还是“构成侵权”起争端

日期:2008年12月16日 来源: 浏览量:1072

记者 方圆 出处:《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12-12   日前,读者田女士致电本报,反映自己父亲拥有著作权的一部作品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竟被放置在某学术期刊网上,当她联系该网站时,网站却声称已经从出版过他父亲作品的出版社那里获得了授权。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能够与网站签订合同售让本社已经出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吗?网站获得出版社这样的授权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吗?田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是个案,还是出版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当事人。   作者:并未售让信息网络传播权   田女士的父亲是东北某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省行政学院教授。上世纪90年代,田教授积20年之功写成的《辞源续考》等三部学术专著陆续出版后,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影响。今年7月的一天,田女士在浏览一家电子学术期刊网时,发现自己父亲的作品被放置在网站首页位置,并在点击率热门排行中位列前十。令她疑惑的是,印象中父亲并未将该书网络版授权给这家网站。   她的疑惑很快得到了证实。据父亲回忆说,2007年确实曾有人联系过自己,希望将几本著作制作成电子期刊上传到网络上,但出于一些考虑,他并没有同意。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其中一本就被擅自制作成了电子版在网上传播。看到父亲为此事十分气愤,田女士决定代父维权。她先是找到了那家电子期刊网站,网站给出的答复却是:已经获得了授权。原作者毫不知情,那么网站的授权究竟来自何处?   网站:授权来自出版社   记者根据田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该网站合作部的负责人苏某。苏某表示,网站的授权来自图书的出版方——东北某出版社。据他介绍,出版社与网站曾签署了一批独家使用的电子与网络出版许可合同,其中就包括田教授的这本著作。网站在与出版社的合同中协定:网站向该社支付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另外,该书还将按照网络读者的阅读量由网站与出版社共同享有由此产生的利润。   据田女士介绍,出版社与田教授的出版合同签于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还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时的《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双方的出版合同中并未提到将该书的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出版社,也就是说,出版社转让给网站的是自己并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便构成侵权。而据苏某讲,此前网站对出版社没有网络版权一事并不知情。由于田女士的交涉,网站很快终止了与出版社的合作,转而与田女士签订了新的合同。这一次,网站不仅一次性向田教授支付了网络转载的稿酬,还向他表示了歉意。事情进行到这里原本该皆大欢喜了,然而田女士却陷入了更深的烦恼。   出版社:我们是“授权不当”   父亲的作品是被出版社擅自授权的,田女士希望出版社能“给个说法”。然而,当她与出版社交涉时,出版社不承认侵权。   记者也为此致电该出版社负责人。该社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了,已经解决了。”但田女士说,在电话协商无结果的情况下,她亲自找到了这家出版社的负责人,也就是代表出版社在与网站的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图章的副社长,希望得到道歉和赔偿。然而说明原委后,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认为自己已经侵权,而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12月3日一早,出版社方面主动与本报记者取得了联系。据一位主管副社长介绍,当年网站找到出版社,表示希望把一些早先出版的工具书上传到网上,方便读者查阅。因为这些书出版年份较早,且没有再版,现在市面上已经很难买到,出版社考虑到这些书是早年的出版物,在没有联系上作者的情况下,为了能继续满足读者的社会需求,将其利用新平台与读者再见面,等于赋予其新生命,因而和网站签订了授权协议。对于未取得作者授权一事,他表示,图书出版年份太久,当年的责编也已病退,与作者早就失去了联系。出版社负责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授权不当”,并非存在恶意,也当面向田女士表示了歉意,只是对作者因此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现在既然网站已经与作者取得了联系,且支付了稿酬,等于出版社原无效授权取得了作者的追认,取得了授权。虽然该作品在网络上是有偿下载的,但出版社也没有从网站处收取到任何费用,没有获利。   专家:不审查权利易引纠纷   记者就此类问题咨询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来斌。   据来斌介绍,目前类似情况的发生并不是个别的,有很多出版社和报刊社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于种种目的,将自己出版或刊载的作品擅自授权给数字出版单位和网站,而数字出版单位和网站出于对海量内容的迫切需要,在不做任何权利审查的情况下,与出版社和报刊社签署授权协议,使用作品。这其实是一种拿出版社和报刊社当挡箭牌的做法。如果出版社或者报刊社根本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授权权利或者代理授权的权利,这样的授权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但不能对抗权利人,还可能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且可能还会在出版社、报刊社与数字出版单位、网站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合同纠纷,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损失最大的一般会是出版社、报刊社。   他表示,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有确凿证据证明使用者没有获利,也可能对权利人利益造成侵害,如构成侵权,也应该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如果出版社或报刊社与权利人签署的出版协议中只是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和数字出版方式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转授权或代理授权的权利,那么出版社、报刊社也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数字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能再授权其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这点也需要引起出版社、报刊社、数字出版单位、网站和权利人的注意。当然,最重要的是数字出版单位和网站不要为了海量内容的迫切需求,只想把出版社、报刊社当作挡箭牌,不做任何权利审查就与出版社、报刊社签署使用协议,这是一种短期行为,虽然在目前情况下,很多权利人在发现问题后,出于种种原因,或者补充授权或者不了了之。但随着权利人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这种做法将会带来大量的版权纠纷,既不利于数字出版单位、网站长远健康的发展,也将会给出版社、报刊社维护作者关系带来很大的隐患。   采访后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纸质图书内容在网上传播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网站并未获得合法授权。因此,权利人与网站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网站的恶意侵权,也存在“虚假授权”或“无效授权”的情况。   本次事件中提到的这家电子期刊网站向记者表示,他们并非恶意侵权,只是由于寻找个人作者难度太大,因此他们往往不得不转而通过出版社进行批量授权,但这其中就可能存在“无效授权”,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情况。   出版社方面则表示,自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出规定后,他们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都明确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的归属;但之前出版的图书,除非作者找上门来签订补充协定,大部分作品的权利人已经很难联系上。如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经成立,网站和出版社都做出表态,今后愿意通过这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