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章程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China University Journals,缩写:CUJ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高校等相应机构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及其编辑出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团体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发扬开拓、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团结高校科技期刊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做好高校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推动高校科技期刊事业发展,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贯彻有关科技、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开展学术研究和讨论;
(三)组织年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科技期刊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相关的遴选活动;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组织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外同行间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关系;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
(十)举办旨在为会员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由高校等相应机构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科技期刊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有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组织开展的相关遴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8日第8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