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章程
日期:2004年11月24日 来源: 浏览量:2135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章程
(2004年10月18日通过)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英文译名为Society of China University Journals in Natural Sciences,缩写为SCUJNS。
第2条 本会是全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3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开拓、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团结学报工作者,开展科技编辑学研究,做好高校学报编辑出版工作,推动高校学报事业发展,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4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师范大学。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宣传并贯彻有关科技、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
2.开展科技编辑学、科技期刊学的研究和讨论;
3.组织年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4.编辑出版有关的书刊资料;
5.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编辑、出版人员;
6.组织自然科学优秀学报、优秀编辑工作者和优秀编辑学论著评比与表彰活动;
7.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组织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外同行间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关系;
8.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9.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
10.举办旨在为会员服务的各种非盈利性的业务活动。
第3章 会 员
第7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2种。
第8条 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含高校主办的其他科技期刊)编辑部(室),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所属的学报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的编辑和编务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9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登记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如取得有关资料等);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第1,3,5~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6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8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29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5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30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2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3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4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35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6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7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8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39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0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1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2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43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4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5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8章 附 则
第46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48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