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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社会张力//陈卫星
日期:2004年07月10日 来源: 浏览量:2413
网络传播是今天传播领域当中的热点问题,有人就此提出网络传播关系到“经济全球化、资本自由化、产业信息化、文明数字化” 所构成的“新四化”问题。在我们看来,一个社会的技术史或者是技术的社会效果的历史总是离不开一个社会的象征技术史,也就是传播工艺的社会应用的历史。技术目的性总是暗示着每个技术对象的自发适应先于它存在的社会要求,比如移动电话满足当今不断增长的职业性业务联系的需求,降低人际关系的时间成本。正是在这个日常过程中,传播工艺的社会意义在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积淀下来。
在今天,普通生活、政治事件、社群形态和经济运行都需要通过具有技术内涵的传播媒介来进行协调,传播成为社会存在和运行的组织形式。互联网络所具有的数字化、大容量、即时性、双向性、跨时空特征使它在传播的自由性、时效性、多元性、交叉性和互补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人类有史以来功能最强大、服务最全面的传播手段。
按照古希腊哲学的定义,技术是和理性、正确知识相关联的创造性行为。技术是人所利用的物质和组织意义上提高行动效率的整体手段。在人类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中,物质能源的匮乏和珍贵驱使人们开发自身的精神能源,用信息能源和知识能源作为生产力发展的杠杆。人们往往容易把技术理解为“硬件”,实际上任何技术形态本身一旦进入社会化过程就成为制度的一部分,都不可能脱离“软件”,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对技术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技术从纯自然的形式转化为纯社会的成果是一个扩散性过程,被纳入社会传播过程中。
本文旨在讨论网络传播一方面复制和复杂化了原来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关系中打下技术的烙印;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技术成效及其合法化形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从而说明以媒介形式出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形式上和结构上给社会传播提供了技术保证,使知识和观念的辐射成为现实,并通过对主体的培育和塑造和社会本身产生互动关系。
一、网络技术的传播二重性
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传播媒介的发展就激起了人们一系列的提问,就是传播技术媒介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什么效果,包括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和接受问题。自从美国传播学家罗杰斯(Everett ROGERS)提出社会的技术传播的扩散模式以来,我们就知道传播的作用体现在采用新技术发明产品的过程中。而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扩散所引起的社会变革,有功能和反功能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显著的隐晦的差别。总之,技术的作用根据接受技术的个人的心理、知识、社会和文化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新的信息传播技术被接受者视为是有相对优越性、相容性、复杂性、可试性、可察性和形象 ⑴。我们认为和其它信息传播技术一样,在网络传播的社会化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发性,而这种自发性源于社会机制本身。“新的技术媒介却使得新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它改变或消解了旧的互动形式,为行为和互动创造了新的焦点和场所,因而也就重新建构了作为其中一部分的现存的社会关系,以及体制和机构。⑵”技术和市场的相互促进在社会逻辑中得到延伸,权力的增加及其自我合法化转向为网络技术中的数据处理、提取和信息操作。
如同每一次技术发明出现一样,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逐渐渗透社会所有层面的发展趋势,刺激了技术精英们的乌托邦情结。人们梦想着网络的互动性和非中心等特点将彻底打破传统传媒机构的垄断,实现信息的自由交换,实现生产机构的扁平化和民主政治的直接化。
但同时,我们看到网络传播的社会推广的市场成本本身成为信息分配不平衡的新背景,将反过来扩大全社会和全球范围内的数字鸿沟。“根据最近的联合国人权发展报告,工业化国家只占了15%的世界人口,却占了整个因特网用户的88%。在南亚,少于1%的人可以上网,尽管它占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非洲的情况更糟,在7.3亿人口中,只有1400万根电话线。这个数字少于曼哈顿或者东京的数量。而且这些电话线的80%,仅在非洲的六个国家。整个非洲大陆,只有311万因特网用户,而同时在美国,却有1.48亿。以下的数据同样让人吃惊:超过80%的世界人口还未曾拥有电话;接近50%的因特网用户来自美国,尽管美国只占了4.7%的世界人口;高收入国家已占世界16%的人口,占有了世界90%的计算机主机;纽约市拥有的电话线终端超过了整个非洲大陆的数量;曼哈顿的电脑主机比整个非洲所拥有的数量还要多;在英国,每100人有30台电脑,而在像马拉维这样的国家,每10000人才有1台电脑……” ⑶而在中国,“我们很难设想十年以内,互联网在农村普及或基本普及。截止到1997年底,大陆70%的人口,即86637万人,只拥有17866341部电话。同样重要的是,占全国人口总数70%的八亿六千六百多万农村人口,其消费只占全国总消费的23.6%,这样的水平,怎么谈得上计算机的普及呢?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织到农家院落,还是挺遥远的事。” ⑷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问题是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社会群体因为网络技术资源的社会分配差别而形成的社会分化,也在全球范围内反映出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个人意识的信息分化状态,特别是使得个人意识和社会环境的多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传播对个人的重新塑造提出了社会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人的存在方式。我们可以举出以下几例 :
依赖性的自由。网络取消了时空限制,通过时间差的消失发展了个人的创造性,允许所有的表达方式在网络中扩散。但这种自由也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强制意义的支配者,使人本身成为信息技术的奴隶,从而表现出信息传播技术的权力性质。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技术化程度越高,它对技术的依赖性就越强,技术权力成为越来越突出的人类主体性的制约因素。
教育的非人格化。网络是今天数量和容量最大的信息载体,不断增加的网页无限扩大了我们学习和认知的可能性,但人类思维的训练因为机器思维的不断简化而导致思维能力的停滞甚至下降,网络教育的非人格化和“纯知识” 传递将难以完成素质教育的使命。计算机可以简化但不能代替人际交流,反而用网络世界中虚拟的人际关系来替代真实时空中的人际关系,导致人的交往能力和交往质量的下降。
被算计的安全。网络传播让人们处在一个不受控制的情境当中。当人们开始大量使用计算机的时候,并没有完善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也没有制订出什么人可以接触和使用什么信息的规章,因而计算机成为一种更难控制的引诱者,更难发现的人类私生活的入侵者,威胁到使用者的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由的个人完全置身于计算机的诱惑和监控下,而智能罪犯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了新的盗窃、贪污和诈骗的可能性。
社会分化的新标志。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知识和文化的传递减少了不平等,但也可能强化了不平等。因为网络传播的技术掌握需要一种知识能力和经济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分配肯定是不平等的。那些没有经济和技术条件来接触和应用网络的人有一种被社会隔离的感觉,他们对网络感到压抑和沮丧,对整个世界有陌生感和技术恐惧感,放弃自己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而网络技术在生产领域当中的普及运用则会自然形成社会淘汰的新规则。
当然,网络传播在数量上的迅速增长回应了现存社会网络的传播需求,网络技术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信息解放的意义,用不同的链接方式保证上网者对信息的主动参与,超文本和多媒体的技术手段提供从未有过的信息咨询的可能性和便利性,网上的可支配信息构成源源不断的视听化的流动信息源。网络结构的演变表明了社会关系本身处在不断的结构性过程中。网络传播的本文是彼此连接的,文字、声音和图象在流动中融为一体,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传播网络。这种网络将会模糊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之间以及公共传播和私人传播之间的区别,最终形成知识多元主义和对具有功能效果的传播的个人化控制。因为“人类交往活动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类社会的规模与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网络经济所导致的人类交往成本的迅速降低,正在使组织的横向革命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中去,并迟早会把我们每一个人大脑内部的思维网络并入那个无比扩展了的外部信息网络,从而彻底改变人类传统的‘主体—客体’认识模式。”⑸可以说,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网络传播正在制造新的神圣,通过传播方式把传播内容和传播对象结合起来。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 认为对象(自然)是没有意识和知识的,而网络传播中庞大的以亿面计算的庞大的万维网所构成的知识客体给主体带来平面化思维,人文理性将被思维外化所动摇。
二、技术合法化的社会张力
由于网络化的传播,社会空间愈来愈是一个被媒介操纵的场所,网络传播把信息时间变成一个世界性同步的时间,信息(原始素材)和事件(事实真相)本身几乎丧失了距离,信息传播的时空同步使得信息扩散越来越具有传播的风险。当虚拟现实带来了一种对所有事物都予以简化的趋向,传播活动本身有可能沦为传播者本人自我想象或自恋游戏的风险(如今天在BBS上泛滥成灾的垃圾信息)。
在人类学家看来,“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编码传递方式,如果在外部事件之间存在的关系没有被进行一种系统化地理解成一种事件和感知之间的等值关系,信息将会简单地损耗或丢失。” ⑹这种损耗是对人类智力控制的挑战,结果是把人的精神平衡引向更加注重于满足愉悦的诉求和情感的满足(如当今网吧的泛滥对青少年教育提出的社会挑战)。何况,在传播生态结构中,信息流通的不均衡会由于利益冲突和价值差异而使得某些社会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信息伤害。
尽管美国学者波斯特(Mark Poster)曾经归纳总结出网络传播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们分散了主体,因为主体“被多重化和去中心化”而在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了原位。⑺实际上,网络上用户的发布权只不过是一种操作权,传播的控制结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拥有的只不过是许多前所未有的选择与发表的虚拟自由,这种自由不会使所有网络上的行人变成引人注目的焦点,这只需要看看最著名的网站上的发言贴的点击数就可以明白。
正如汪丁丁所说:“互联网提供了实现更广泛的交往自由的技术手段,但是与‘知识的民主’一样,从技术手段里面不会自动生长出现实的交往自由。⑻”技术发明总是要针对一种既定的支配模式,所以往往是多义的,有若干可能性。通过考察技术中介作用的考察如何影响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如何看待传播技术的社会参与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关键。更进一步说,技术对象的社会属性的前提是不可预测的,技术和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一点一点叠在一起的。所有技术上可行的不一定在经济上合算,也不一定为社会游戏规则所接受。
人们或许会想象网络传播将缩小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因为空前便捷的信息共享,会使穷国无偿地提取和利用富国耗巨资才获得的研究成果信息,从而加速本国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预料,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呈现出新的马太效应,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为从网络上得到的有可能是不再需要加密的过时信息(更不必说富国有意误导的虚假信息或破坏性信息),这种信息只会让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发展中”。
我们也从另一个方面看到, “就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每一个角落的时候,中国国内对网络化、信息化的怀疑、批判声音却是一浪高过一浪,甚至影响到宏观决策。个中原因除了认识上的分歧,更多是利益上的冲突。由于‘深层信息化’阶段新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主体多为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加之新经济因子对自由市场机制的天然渴求以及客观上要求加速、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所以围绕以信息化、网络化为表征的数字化浪潮,中国国内新旧产业之间的摩擦愈演愈烈,新旧经济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体制内与体制外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紧张程度也日益加大。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因为对新技术占有程度的不同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发展的‘信息差距’、‘数字鸿沟’也越来越大。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前沿的数字生态环境并不乐观。” ⑼这充分说明媒介不应该被简单认为是一个保证一定数量的社会和文化功能的技术工具,而是一个象征、表述和社会权力调解的场所。而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下,技术权力要服从于经济权力乃至政治权力的支配。
我们知道,传播媒介为了维持公共的、共同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起着形成社会现实、维持常态的作用;同时,它们也是各种标准、模式和规范的主要来源。当今的文化模式是通过各种媒介技术来实现的,这也是对社会形象和社会记忆的控制。技术上日新月异的网络传播将在人们的知识方式和信息来源方面引起一场变革,这自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观念的调整。
媒介发展的技术史本身表明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社会性应用总是很复杂,充满着各种复杂的利益格局和价值评估。新技术的社会分享不仅取决于发明技术的科学家,更要靠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决策人。网络传播推动了对信息传播技术的社会学反思。比如说,在一个技术更新的社会扩散过程中,公众对采用一种新技术的态度为何决定了新技术的社会前景,技术革新者的角色定位重新划分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而在对信息传播技术的适应——转化过程中,滥生出没有被预见到的用法说明信息传播的建构过程可能是把所有可能的信息聚合起来转化成各不相同的事件。
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阐释使我们意识到信息的属性和信息的网络实质上是一个活动、制度和组织的范围,网络内部之间的相互反应决定了网络的结构。网络传播的社区分化从它的功能属性和区域属性来说,构成一个新的社会传播的基础。所以,从传播学的意义来说,网络是一个社会再生产的操作机制,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体制并掌握着阐释的权力。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由信息交织起来的网络,这里面的成份包含有技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了一个网络化社会现实的存在状态。
网络传播的建构过程亦是一个建构传播知名度和权威性的过程,信息的循环不可能同时是自由的和‘平衡的’,信息的自由交换仅仅是连续不断的不平衡,信息不是被它的目的所定义,而是被它的生产结构所定义。这正如法国社会学大师布尔迪厄所指出 :“象征力量的关系倾向于再生产和再强化建构社会空间的力量关系。⑽”按照布尔迪厄的说法,社会秩序的合法化不是一些人所相信的那样是被引导的宣传和象征性强加的结果,因为社会行动主体的感知结构和评价结构来源于社会结构本身。在网络传播的社会过程中,技术革新、社会演变和表象形态被统一在整个社会的施动者所组成的系统中。
人与技术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形成起来的。借助技术的中介作用,人类在自身的发展中形成的主体对主体的关系是一个意识对另一个意识的关系,这构成了传播关系。
在传播学的理论当中,麦克卢汉曾认为,一种媒介改变世界和思想方式。实际上,社会的每个变化是各种过程加起来的结果,包括社会整体上的政治、文化背景,一个单独的技术不能创造社会,必须是技术的使用者吸取消化技术,与社会相适应,社会革新(更新)不是直接从技术更新中派生出来的,而是围绕着技术更新,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技术进步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那些从社会生活的强制性的再生产中自发产生出来的社会利益决定的”。⑾
我们不得不传播,这是时代的逻辑,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时代的信息强制。而社会上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产品所要达到的传播效果往往是想引发一种热烈的认同或者是凝固心理意义上的依附,也就是欲望的扩散。这种被扩散的欲望就形成了神话,最后就变成疯狂的虚拟化的社会实践。所谓传播就是用注意力和注意力的再生产来扩大产品的再生产,就是资源组合本身大于资源创造,用传播学的术语来说,即是传播方式大于信息内容。无论从意识形态的目的来说还是从经济效率的目的来说,传播的结果都是为了共享某种信息资源,但同时又面临着传播的技术分配和社会分配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网络传播带来了开放和多元,在越来越复杂和充满竞争的现实中更新了社会自我调解的技术环境以寻找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互补。信息传播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或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它的技术整合能力,我们把技术形态的象征表现看作技术铭文,它是社会传播的支撑、载体和容器。技术铭文是一个历时性作品,与社会传播的空间拓展相关。
社会传播过程中技术秩序的入侵并没有排除社会方面的行动内容。技术对象的社会调解作用不是中立的,技术理性结构了接纳技术对象的行为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形成了新的社会发展的传播张力。
注释:
⑴金兼斌《技术传播》第4章第2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⑵Thompson J :ideology and Modern Culture,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0年227-228。
⑶胡延平《数字鸿沟--如何化危机为机遇》(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 09:35:34)
⑷凯迪网(http://www.cat898.com.)2001年2月2日汪良 王秋《浪花淘尽英雄—传统媒体会消亡吗?》
⑸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⑹Communication et societe par Gregory BATESON / Jurgen RUESCH , Editions du Seuil , Paris, 1988, p. 5。
⑺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⑻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⑼ 胡延平 :跨越数字鸿沟消解数字冲突(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3日 10:35:48)
⑽Choses dites par Pierre BOURDIEU , Minuit, Paris, 1987 p.160。
⑾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 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08页
在今天,普通生活、政治事件、社群形态和经济运行都需要通过具有技术内涵的传播媒介来进行协调,传播成为社会存在和运行的组织形式。互联网络所具有的数字化、大容量、即时性、双向性、跨时空特征使它在传播的自由性、时效性、多元性、交叉性和互补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人类有史以来功能最强大、服务最全面的传播手段。
按照古希腊哲学的定义,技术是和理性、正确知识相关联的创造性行为。技术是人所利用的物质和组织意义上提高行动效率的整体手段。在人类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中,物质能源的匮乏和珍贵驱使人们开发自身的精神能源,用信息能源和知识能源作为生产力发展的杠杆。人们往往容易把技术理解为“硬件”,实际上任何技术形态本身一旦进入社会化过程就成为制度的一部分,都不可能脱离“软件”,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对技术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技术从纯自然的形式转化为纯社会的成果是一个扩散性过程,被纳入社会传播过程中。
本文旨在讨论网络传播一方面复制和复杂化了原来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关系中打下技术的烙印;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技术成效及其合法化形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从而说明以媒介形式出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形式上和结构上给社会传播提供了技术保证,使知识和观念的辐射成为现实,并通过对主体的培育和塑造和社会本身产生互动关系。
一、网络技术的传播二重性
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传播媒介的发展就激起了人们一系列的提问,就是传播技术媒介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什么效果,包括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和接受问题。自从美国传播学家罗杰斯(Everett ROGERS)提出社会的技术传播的扩散模式以来,我们就知道传播的作用体现在采用新技术发明产品的过程中。而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扩散所引起的社会变革,有功能和反功能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显著的隐晦的差别。总之,技术的作用根据接受技术的个人的心理、知识、社会和文化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新的信息传播技术被接受者视为是有相对优越性、相容性、复杂性、可试性、可察性和形象 ⑴。我们认为和其它信息传播技术一样,在网络传播的社会化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发性,而这种自发性源于社会机制本身。“新的技术媒介却使得新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它改变或消解了旧的互动形式,为行为和互动创造了新的焦点和场所,因而也就重新建构了作为其中一部分的现存的社会关系,以及体制和机构。⑵”技术和市场的相互促进在社会逻辑中得到延伸,权力的增加及其自我合法化转向为网络技术中的数据处理、提取和信息操作。
如同每一次技术发明出现一样,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逐渐渗透社会所有层面的发展趋势,刺激了技术精英们的乌托邦情结。人们梦想着网络的互动性和非中心等特点将彻底打破传统传媒机构的垄断,实现信息的自由交换,实现生产机构的扁平化和民主政治的直接化。
但同时,我们看到网络传播的社会推广的市场成本本身成为信息分配不平衡的新背景,将反过来扩大全社会和全球范围内的数字鸿沟。“根据最近的联合国人权发展报告,工业化国家只占了15%的世界人口,却占了整个因特网用户的88%。在南亚,少于1%的人可以上网,尽管它占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非洲的情况更糟,在7.3亿人口中,只有1400万根电话线。这个数字少于曼哈顿或者东京的数量。而且这些电话线的80%,仅在非洲的六个国家。整个非洲大陆,只有311万因特网用户,而同时在美国,却有1.48亿。以下的数据同样让人吃惊:超过80%的世界人口还未曾拥有电话;接近50%的因特网用户来自美国,尽管美国只占了4.7%的世界人口;高收入国家已占世界16%的人口,占有了世界90%的计算机主机;纽约市拥有的电话线终端超过了整个非洲大陆的数量;曼哈顿的电脑主机比整个非洲所拥有的数量还要多;在英国,每100人有30台电脑,而在像马拉维这样的国家,每10000人才有1台电脑……” ⑶而在中国,“我们很难设想十年以内,互联网在农村普及或基本普及。截止到1997年底,大陆70%的人口,即86637万人,只拥有17866341部电话。同样重要的是,占全国人口总数70%的八亿六千六百多万农村人口,其消费只占全国总消费的23.6%,这样的水平,怎么谈得上计算机的普及呢?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织到农家院落,还是挺遥远的事。” ⑷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问题是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社会群体因为网络技术资源的社会分配差别而形成的社会分化,也在全球范围内反映出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个人意识的信息分化状态,特别是使得个人意识和社会环境的多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传播对个人的重新塑造提出了社会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人的存在方式。我们可以举出以下几例 :
依赖性的自由。网络取消了时空限制,通过时间差的消失发展了个人的创造性,允许所有的表达方式在网络中扩散。但这种自由也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强制意义的支配者,使人本身成为信息技术的奴隶,从而表现出信息传播技术的权力性质。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技术化程度越高,它对技术的依赖性就越强,技术权力成为越来越突出的人类主体性的制约因素。
教育的非人格化。网络是今天数量和容量最大的信息载体,不断增加的网页无限扩大了我们学习和认知的可能性,但人类思维的训练因为机器思维的不断简化而导致思维能力的停滞甚至下降,网络教育的非人格化和“纯知识” 传递将难以完成素质教育的使命。计算机可以简化但不能代替人际交流,反而用网络世界中虚拟的人际关系来替代真实时空中的人际关系,导致人的交往能力和交往质量的下降。
被算计的安全。网络传播让人们处在一个不受控制的情境当中。当人们开始大量使用计算机的时候,并没有完善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也没有制订出什么人可以接触和使用什么信息的规章,因而计算机成为一种更难控制的引诱者,更难发现的人类私生活的入侵者,威胁到使用者的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由的个人完全置身于计算机的诱惑和监控下,而智能罪犯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了新的盗窃、贪污和诈骗的可能性。
社会分化的新标志。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知识和文化的传递减少了不平等,但也可能强化了不平等。因为网络传播的技术掌握需要一种知识能力和经济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分配肯定是不平等的。那些没有经济和技术条件来接触和应用网络的人有一种被社会隔离的感觉,他们对网络感到压抑和沮丧,对整个世界有陌生感和技术恐惧感,放弃自己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而网络技术在生产领域当中的普及运用则会自然形成社会淘汰的新规则。
当然,网络传播在数量上的迅速增长回应了现存社会网络的传播需求,网络技术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信息解放的意义,用不同的链接方式保证上网者对信息的主动参与,超文本和多媒体的技术手段提供从未有过的信息咨询的可能性和便利性,网上的可支配信息构成源源不断的视听化的流动信息源。网络结构的演变表明了社会关系本身处在不断的结构性过程中。网络传播的本文是彼此连接的,文字、声音和图象在流动中融为一体,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传播网络。这种网络将会模糊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之间以及公共传播和私人传播之间的区别,最终形成知识多元主义和对具有功能效果的传播的个人化控制。因为“人类交往活动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类社会的规模与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网络经济所导致的人类交往成本的迅速降低,正在使组织的横向革命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中去,并迟早会把我们每一个人大脑内部的思维网络并入那个无比扩展了的外部信息网络,从而彻底改变人类传统的‘主体—客体’认识模式。”⑸可以说,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网络传播正在制造新的神圣,通过传播方式把传播内容和传播对象结合起来。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 认为对象(自然)是没有意识和知识的,而网络传播中庞大的以亿面计算的庞大的万维网所构成的知识客体给主体带来平面化思维,人文理性将被思维外化所动摇。
二、技术合法化的社会张力
由于网络化的传播,社会空间愈来愈是一个被媒介操纵的场所,网络传播把信息时间变成一个世界性同步的时间,信息(原始素材)和事件(事实真相)本身几乎丧失了距离,信息传播的时空同步使得信息扩散越来越具有传播的风险。当虚拟现实带来了一种对所有事物都予以简化的趋向,传播活动本身有可能沦为传播者本人自我想象或自恋游戏的风险(如今天在BBS上泛滥成灾的垃圾信息)。
在人类学家看来,“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编码传递方式,如果在外部事件之间存在的关系没有被进行一种系统化地理解成一种事件和感知之间的等值关系,信息将会简单地损耗或丢失。” ⑹这种损耗是对人类智力控制的挑战,结果是把人的精神平衡引向更加注重于满足愉悦的诉求和情感的满足(如当今网吧的泛滥对青少年教育提出的社会挑战)。何况,在传播生态结构中,信息流通的不均衡会由于利益冲突和价值差异而使得某些社会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信息伤害。
尽管美国学者波斯特(Mark Poster)曾经归纳总结出网络传播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们分散了主体,因为主体“被多重化和去中心化”而在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了原位。⑺实际上,网络上用户的发布权只不过是一种操作权,传播的控制结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拥有的只不过是许多前所未有的选择与发表的虚拟自由,这种自由不会使所有网络上的行人变成引人注目的焦点,这只需要看看最著名的网站上的发言贴的点击数就可以明白。
正如汪丁丁所说:“互联网提供了实现更广泛的交往自由的技术手段,但是与‘知识的民主’一样,从技术手段里面不会自动生长出现实的交往自由。⑻”技术发明总是要针对一种既定的支配模式,所以往往是多义的,有若干可能性。通过考察技术中介作用的考察如何影响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如何看待传播技术的社会参与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关键。更进一步说,技术对象的社会属性的前提是不可预测的,技术和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一点一点叠在一起的。所有技术上可行的不一定在经济上合算,也不一定为社会游戏规则所接受。
人们或许会想象网络传播将缩小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因为空前便捷的信息共享,会使穷国无偿地提取和利用富国耗巨资才获得的研究成果信息,从而加速本国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预料,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呈现出新的马太效应,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为从网络上得到的有可能是不再需要加密的过时信息(更不必说富国有意误导的虚假信息或破坏性信息),这种信息只会让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发展中”。
我们也从另一个方面看到, “就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每一个角落的时候,中国国内对网络化、信息化的怀疑、批判声音却是一浪高过一浪,甚至影响到宏观决策。个中原因除了认识上的分歧,更多是利益上的冲突。由于‘深层信息化’阶段新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主体多为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加之新经济因子对自由市场机制的天然渴求以及客观上要求加速、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所以围绕以信息化、网络化为表征的数字化浪潮,中国国内新旧产业之间的摩擦愈演愈烈,新旧经济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体制内与体制外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紧张程度也日益加大。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因为对新技术占有程度的不同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发展的‘信息差距’、‘数字鸿沟’也越来越大。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前沿的数字生态环境并不乐观。” ⑼这充分说明媒介不应该被简单认为是一个保证一定数量的社会和文化功能的技术工具,而是一个象征、表述和社会权力调解的场所。而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下,技术权力要服从于经济权力乃至政治权力的支配。
我们知道,传播媒介为了维持公共的、共同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起着形成社会现实、维持常态的作用;同时,它们也是各种标准、模式和规范的主要来源。当今的文化模式是通过各种媒介技术来实现的,这也是对社会形象和社会记忆的控制。技术上日新月异的网络传播将在人们的知识方式和信息来源方面引起一场变革,这自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观念的调整。
媒介发展的技术史本身表明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社会性应用总是很复杂,充满着各种复杂的利益格局和价值评估。新技术的社会分享不仅取决于发明技术的科学家,更要靠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决策人。网络传播推动了对信息传播技术的社会学反思。比如说,在一个技术更新的社会扩散过程中,公众对采用一种新技术的态度为何决定了新技术的社会前景,技术革新者的角色定位重新划分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而在对信息传播技术的适应——转化过程中,滥生出没有被预见到的用法说明信息传播的建构过程可能是把所有可能的信息聚合起来转化成各不相同的事件。
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阐释使我们意识到信息的属性和信息的网络实质上是一个活动、制度和组织的范围,网络内部之间的相互反应决定了网络的结构。网络传播的社区分化从它的功能属性和区域属性来说,构成一个新的社会传播的基础。所以,从传播学的意义来说,网络是一个社会再生产的操作机制,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体制并掌握着阐释的权力。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由信息交织起来的网络,这里面的成份包含有技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了一个网络化社会现实的存在状态。
网络传播的建构过程亦是一个建构传播知名度和权威性的过程,信息的循环不可能同时是自由的和‘平衡的’,信息的自由交换仅仅是连续不断的不平衡,信息不是被它的目的所定义,而是被它的生产结构所定义。这正如法国社会学大师布尔迪厄所指出 :“象征力量的关系倾向于再生产和再强化建构社会空间的力量关系。⑽”按照布尔迪厄的说法,社会秩序的合法化不是一些人所相信的那样是被引导的宣传和象征性强加的结果,因为社会行动主体的感知结构和评价结构来源于社会结构本身。在网络传播的社会过程中,技术革新、社会演变和表象形态被统一在整个社会的施动者所组成的系统中。
人与技术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形成起来的。借助技术的中介作用,人类在自身的发展中形成的主体对主体的关系是一个意识对另一个意识的关系,这构成了传播关系。
在传播学的理论当中,麦克卢汉曾认为,一种媒介改变世界和思想方式。实际上,社会的每个变化是各种过程加起来的结果,包括社会整体上的政治、文化背景,一个单独的技术不能创造社会,必须是技术的使用者吸取消化技术,与社会相适应,社会革新(更新)不是直接从技术更新中派生出来的,而是围绕着技术更新,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技术进步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那些从社会生活的强制性的再生产中自发产生出来的社会利益决定的”。⑾
我们不得不传播,这是时代的逻辑,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时代的信息强制。而社会上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产品所要达到的传播效果往往是想引发一种热烈的认同或者是凝固心理意义上的依附,也就是欲望的扩散。这种被扩散的欲望就形成了神话,最后就变成疯狂的虚拟化的社会实践。所谓传播就是用注意力和注意力的再生产来扩大产品的再生产,就是资源组合本身大于资源创造,用传播学的术语来说,即是传播方式大于信息内容。无论从意识形态的目的来说还是从经济效率的目的来说,传播的结果都是为了共享某种信息资源,但同时又面临着传播的技术分配和社会分配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网络传播带来了开放和多元,在越来越复杂和充满竞争的现实中更新了社会自我调解的技术环境以寻找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互补。信息传播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或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它的技术整合能力,我们把技术形态的象征表现看作技术铭文,它是社会传播的支撑、载体和容器。技术铭文是一个历时性作品,与社会传播的空间拓展相关。
社会传播过程中技术秩序的入侵并没有排除社会方面的行动内容。技术对象的社会调解作用不是中立的,技术理性结构了接纳技术对象的行为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形成了新的社会发展的传播张力。
注释:
⑴金兼斌《技术传播》第4章第2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⑵Thompson J :ideology and Modern Culture,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0年227-228。
⑶胡延平《数字鸿沟--如何化危机为机遇》(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 09:35:34)
⑷凯迪网(http://www.cat898.com.)2001年2月2日汪良 王秋《浪花淘尽英雄—传统媒体会消亡吗?》
⑸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⑹Communication et societe par Gregory BATESON / Jurgen RUESCH , Editions du Seuil , Paris, 1988, p. 5。
⑺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⑻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⑼ 胡延平 :跨越数字鸿沟消解数字冲突(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3日 10:35:48)
⑽Choses dites par Pierre BOURDIEU , Minuit, Paris, 1987 p.160。
⑾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 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08页